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尊敬的市民们:
为了更好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,提高道路通行效率,我市决定自即日起对带尾板车辆的通行规则进行调整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带尾板车辆定义及范围
带尾板车辆是指在车辆后部装有固定式或可折叠式载货平台的汽车,主要用于运输货物,包括但不限于集装箱车、冷藏车、罐式车等。
带尾板车辆通行规定
带尾板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,应确保尾板上没有人员或者货物,如有人员或货物露出尾板,应立即停车处理。
带尾板车辆在行驶过程中,不得随意变更车道或者超车,如有需要变更车道或者超车的情况,应提前开启转向灯并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。
带尾板车辆在通过交叉口、人行道、学校周边等特殊区域时,应当减速慢行,注意观察交通状况,确保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安全,尾板上的货物也应注意不要影响行人通行。
带尾板车辆在夜间行驶时,除使用低亮度照明装置外,还应在尾板下方设置反光标志或示廓灯,以提高自身的可见性。
带尾板车辆在遇到紧急情况时,应立即采取措施避免发生交通事故,如无法避免事故发生,应立即报告交警部门并配合处理。
违规处理
对于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带尾板车辆驾驶员,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,具体处罚标准如下:
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设备的,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百元罚款。
不按规定行驶或者超车的,处二百元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百元罚款。
夜间未设置反光标志或示廓灯的,处五十元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一百元罚款。
在特殊区域行驶不当导致事故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。
请广大带尾板车辆驾驶员严格遵守本公告规定,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,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,请拨打交通管理部门热线电话:xxxxxxx,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!